盐源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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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府办函〔2018〕46号

  288365com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源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盐源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88365com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盐源县2018年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凉山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2〕20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凉山州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凉府发〔2014〕2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制(修订)的通知》(凉府办函〔2014〕145号)等法规、政策。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防治及处置自然因素、地震次生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一)应急反应机构。

  成立盐源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及处置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陈兴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电话:0834-6363067。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处置工作方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武装部、武警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乡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应急调查,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各乡镇地质灾害应急业务工作;承担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应急办:综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编制灾情通稿,按程序审查上报。

  县发改经信局: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救灾粮的调拨供应;组织救灾应急设备、器械等,保证供应,维持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协调组织工矿企业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科局:负责协调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上学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及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必要时的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环保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规建局:在负责做好市政设施及城镇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治工作的同时,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基础上科学编制城市、集镇、新村规划,合理进行功能区分,控制建设布局等。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的修复工作,确保道路畅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对水库实施联合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的处置。

  县农牧局: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后重建家园和灾毁林地的恢复。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需要适时向灾区提供技术支持。

  县食药工质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县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为防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盐源供电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讯运营企业尽快恢复通讯和电力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六、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水务、气象、防震减灾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国家、省、州、县、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局会同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区,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局和各片区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性组织避灾疏散。

  3.“防灾明白卡”的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县国土、气象、文广新体等部门要与乡镇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划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八、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时限要求。当各乡镇发生地质灾害时,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国土资源局及县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应急办接到乡镇上报的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后,不得擅自直接上报州级部门,应立即对事件进行核实研判,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定后及时向县委、县政府相关领导报告。根据信息分级报告规定和县领导批示,需要向州级报告的信息,由“两办”形成综合“通稿”并送请相关县领导审签后,各相关部门方可按通稿统一口径在规定时限(接到书面报告1小时)内分别同步上报州级部门。灾情信息原则上不越级报送。

  (二)速报内容。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九、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1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并按规定时限要求速报。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行动。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州政府协助处置。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配合县人民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息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险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及发灾地区乡镇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行动。必要时,可提请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协助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乡镇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行动。必要时,可提请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发灾区乡镇在县政府及县地灾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应急行动。必要时,争取州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十、应急反应行动

  (一)应急反应行动工作程序。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报州政府,州政府启动州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预案启动后,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举行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经确定后由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迅速组织实施。要确保参加抢险救灾人员、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

  2.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或选择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工作组及时向政府汇报救灾工作情况,政府视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救灾抢险和灾民救助工作。

  3.视灾情需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申请给予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救灾资金和其它物资支持等。

  (二)紧急救援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县人民政府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的程度,需要部队、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人武部、武警部队等加入抢险救灾队伍,各乡镇要积极配合行动。医疗抢救队伍以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为主,视情况需要,报州政府申请组织州级医疗队参加抢救,并做好疾病控制工作,县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被灾害毁坏的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由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抢修。

  (三)转移避让行动。

  地质灾害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避让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快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避让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疗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将应急调查报告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1.基本灾情;2.抢险救灾工作;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5.发展趋势;6.已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十一、责任与奖惩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制定后,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识灾、防灾、避灾、灾后互救的基本常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每个防灾区域隐患点要组织地质灾害抢救灾的演练。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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